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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0-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 江南客   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有11名新闻记者因收受当地有关负'...

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
江南客
  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有11名新闻记者因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送的现金、金元宝而放弃对事故真相的报道。近日,他们受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这一记者违纪案件,虽属个别,但给我们以深刻警示:新闻媒体在加强舆论监督的同时,对其自身的监督也要加强,反对有偿新闻必须警钟长鸣。
  舆论监督是媒体的一个重要职能。这些年来,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进行舆论监督,激浊扬清,兴利除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有的媒体疏于管理,放松约束,致使个别记者把舆论监督作为威胁要挟的手段来谋取个人私利,给钱就报道好的一面,不给钱就曝光不好的一面。还有些记者没有好处不写稿,拿了好处乱写稿,搞有偿新闻,搞“客里空”式的假报道。这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形象。
  新闻事业是党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必须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肩负社会责任。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新闻工作者因其职业的特点,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多方面的诱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考验同样是严峻的。这就要求我们更加自觉地加强自身的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操守,抵住诱惑。同时,对于媒体而言,要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教育和管理。新闻职业道德教育应作为媒体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不能一阵风,而要时时抓,处处强调。出现违法违纪问题,不能“隔靴搔痒”,而要“刮骨疗伤”。新闻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切实发挥作用,完善各种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不让违法违纪案件藏匿,不让那些把舆论监督作为谋私利工具的行为得逞。
  对媒体自身的监督还需要社会的参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面对个别记者的“吃、拿、卡、要”行为,不能姑息迁就。新闻采访从来就没有收费一说,接待单位、知情者不但要敢于对违纪记者提出批评,还要向记者所在的单位反映情况。就一些记者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而言,记者的道德和素质固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但被采访单位和个人也应自重自律。有的单位盛情邀请记者采访,拿不出什么值得报道的新闻,却通过各种手段要求记者多多关照。有的单位则认为让记者吃好、玩好、拿好,是新闻采访报道的“潜规则”。这些错误的观念,也助长了少数记者“不给钱物不报道”的歪风。全社会要树立起对媒体的监督意识,这不仅有助于净化新闻媒体的行风,也有助于媒体严格要求从业人员,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恪守职业道德,担起社会责任。
  总起来说,要建立“个人自律、单位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教育和管理、自律和他律共同发挥作用。
  在现代社会,媒体所起的重要作用自不待言。因而,媒体自身的道德建设也应备受重视。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正人先正己”,己身不正,何以正人?这一点对于媒体而言也是如此。媒体只有保持自身的“干净”,才能更好地“干事”,更好地为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鼓与呼,也才能真正地对党和人民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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