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村委会选举法刻不容缓
第15版(民主与监督)专栏:立法聚焦
制定村委会选举法刻不容缓
清平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昭示着中国的基层民主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但是,现在农村村委会选举存在大量问题,引发矛盾和争端,不利于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调查,发现问题的焦点在于没有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委会选举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现在虽有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其中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只有6条500多字,过于简略,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是在1998年颁布的,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现在农村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修改和完善。
衡量村委会选举水平的主要标志是程序是否完善,只有把加强程序建设作为突破口才能推进村委会选举。
为此,有关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耗费了一年多心血,通过大量实地调查,认真分析村委会选举出现问题的个案,从容易出问题的细节入手,研究如何规范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如选票的印制,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选民及候选人资格的确认、公开计票、剩余选票的处理、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村委会公章的交接等。几易其稿,起草了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遵循选举的基本原则,即:一、普遍选举权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直接选举原则;四、秘密投票原则。
在2003年3月的“两会”上,5个代表团共157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著名作家张平也向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尽快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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