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为本 民主立法
第15版(民主与监督)专栏:
以民为本 民主立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秦醒民
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是每一级人大常委会和每一位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要求人大在进行立法时,做到:
理念上秉承以民为本。以民为本,就是要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向国家和人民负责。在立法工作中,要端正立法指导思想,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牢固树立一切相信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一切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理念。发扬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
内容上体现立法为民。立法为民,就是要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立法原则。做到立法唯实、唯需、唯民,使立法更贴近生活、更贴近群众、更贴近实际。
立法为公,是立法为民的进一步深化。要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要坚持立法为民与立法为公相统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科学合理地做到法规和规章草案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平衡,避免出现权力大、责任小、义务少的现象。积极探索法规起草主体的多元化,使政府由单一渠道立法逐步向多渠道立法转变。
程序上坚持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就是立法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就是要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以立法的民主性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对涉及全社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要向社会公布、举行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辩论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使制定出来的法规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海南发展的要求。必要时,可就法规草案涉及的改革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与焦点问题进行调研,直接听取和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改革等问题的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使所立的法规更贴近群众,要能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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