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第10版(国内政治专页)专栏:
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洪绂曾(代表九三学社中央)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对农村稳定,富裕农民,实现小康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合理的土地征用办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从国情出发,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要切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利。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是巩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确保农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要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意愿。流转选择权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体现。流转与否、流转给谁、流转价格、流转形式等均应由拥有承包权的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不应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
要保障农民承包土地应得的收益。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不应有任何截留、扣缴、挪用。承包地被征用或占有,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补偿价格应按市场规律科学、公正地确定。
要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自主利用。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不得买卖。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形式,把承包期内的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当然也应允许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目前,要按照中共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抓好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不仅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现代农业的建设,需要从完善生产关系和发展生产力去统筹考虑,既要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土地流转应在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确保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农民既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由农民自主决定,不应强迫、也不能阻碍农民依法流转承包地。要坚持多样化的土地流转形式,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要通过竞争机制形成土地流转价格。
第三,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步伐。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不够合理。从长远看,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取消以政府定价划拨为特征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按市场价格收购的土地购买制度。
总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立足于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权利;依靠群众,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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