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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电脑当被告中消协一审胜诉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0-2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检测电脑当被告 中消协一审胜诉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个案点击   检测电脑当被告 中消协一审胜诉   本报记者 吴兢   谁家产品性能好,'...

检测电脑当被告 中消协一审胜诉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个案点击

  检测电脑当被告 中消协一审胜诉
  本报记者 吴兢
  谁家产品性能好,由谁说了算?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广大消费者对各厂家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吗?日前,就三家电脑公司状告中消协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消协胜诉。
  三家电脑公司状告中消协,起因是由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进行的一次电脑检验。
  去年4月,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中心)对20种品牌的电脑进行了一次检验。5月16日,检验中心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超群牌、沐泽牌、柏安牌电脑电磁兼容性检验中的辐射干扰一项不合格,其他品牌的电脑所检测(试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
  对于这一检测结果,电脑公司如何看待?就此,中消协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述品牌电脑生产厂家发出了征询意见函,称“比较试验结果只对样品负责,并将向消费者公布……请贵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前将对测试结果的书面答复意见反馈给我会。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我会将视为贵公司认同此结果。”结果,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家电脑生产厂家均未对该函进行书面答复。此后,中消协遂将检验结果刊登在其刊物《中国消费者》2002年第八期上。
  为此,三家电脑公司以中消协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向一中院起诉。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中消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300万元。
  中消协表示,中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不仅符合我国法律,也符合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章程》和国际惯例。此次检验是在检验中心进行的,结论客观公正。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进行此次国产品牌台式电脑整机比较试验的检验单位——检验中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具有此次检验项目的资质。就目前情况看,原告未能提供该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充分证据,故应认定该检验结论是真实的。
  就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的行为,一中院认为,这并未被法律所禁止,也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中消协没有贬损某一企业或某一产品的故意。它只是将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比较,为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应当说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对三家电脑公司的侵权。三原告电脑遭退货受损,系因其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中消协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据此,一中院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三家公司都表示要上诉。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我们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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