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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索赔有据 一级伤残可获平均工资16倍的赔偿金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0-1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索赔有据 一级伤残可获平均工资16倍的赔偿金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索赔有据  一级伤残可获平均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索赔有据 一级伤残可获平均工资16倍的赔偿金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索赔有据
 一级伤残可获平均工资16倍的赔偿金
  本报北京10月15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从2004年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者,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这项规定明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为赔偿基数的倍数分别为:一级伤残16倍,二级伤残14倍,三级伤残12倍,四级伤残10倍,五级伤残8倍,六级伤残6倍,七级伤残4倍,八级伤残3倍,九级伤残2倍,十级伤残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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