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被执行死刑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原四川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被执行死刑
据新华社成都10月14日电(任硌、王鑫)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复核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成都中院10月14日经公开宣判后,将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原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据介绍,李玉书原系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10日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李玉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玉书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查明:1996年至2001年,李玉书利用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乐山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在决定发包工程、建设材料供应等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16.43万元、凌志IS200轿车和马自达929型轿车各一辆(销售后共获款人民币72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只(价值5.46万元),共计人民币893.89万元。此外,李玉书被依法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有人民币319.6万元、美元9.1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在被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有部分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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