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者得不到经济补偿
第16版(企业经纬)专栏:
自动离职者得不到经济补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劳资干部,我们企业有部分自动离职多年的职工(1995年以前),有的写了离职申请,但档案中没有记载离职的决定,档案仍存放在原企业。现在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部分职工要求企业按在册职工给经济补偿,该不该给? 武汉 程木清
程木清同志:据我们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如下: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这里确立了解除劳动合同应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的政策界限,其核心的内容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类似地适用这一规定。如果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已合法地进行了处理,可以看作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档案和劳动关系并无必然联系,其存放关系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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