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不仅可为购车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也将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汽车信贷添新军
第14版(财经纵横)专栏:金海观潮
汽车金融公司不仅可为购车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也将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
汽车信贷添新军
午言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也将于近日公布。汽车金融公司在“千呼万唤”之后,将很快走进我们的生活。
在国人看来尚是新鲜事物的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已有近百年历史。它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通常隶属于较大的汽车工业集团。通用汽车公司在美国43%的新车销售和经销商72%的库存,都是由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融资。
近年来,我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呈猛增态势,2002年比1998年增长了286倍。然而,相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速度,现有贷款规模仍然远不能满足需要,目前通过贷款销售出去的汽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相距甚远。同时,车贷市场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贷款主体较为单一,不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发展要求;风险管理水平低,金融机构不能做到根据消费者个人资信状况的不同确定贷款利息;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等等。
作为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机构,汽车金融公司的出现,不仅可为消费者购车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同时也将加剧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的最大不同在于它的“专业化”,其业务核心就是汽车金融服务,主要目的是促进所属公司汽车产品的销售。在汽车消费链条上,汽车金融公司成为联系各方的“润滑剂”:它使生产商能够掌握大量顾客信息,对消费者的需求作出迅速反应,又能满足消费者购车的贷款需求,还可以为经销商注入资金。对于目前占据车贷市场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而言,则在资本、服务网络、支付结算手段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预见,通过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良性竞争,将使消费者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
另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因此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也是我国履行承诺的需要。当然,考虑到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应业务风险控制和金融监管经验的实际,与国外同类机构开展的业务相比,现阶段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基本业务。今后,随着市场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有关监管部门也将逐步扩大汽车金融业务范围。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目前社会信用状况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在寻求购车贷款时,要有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银监会有关人士提醒,要自觉抵制非法设立机构、非法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同时要自觉抵制可能出现的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利率、超范围开展业务的恶性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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