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
诚信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北京 孟宪生
将诚信看作一种价值观、一种道德规范是不够的,诚信既是一种自我约束,也是一种社会评价,同时还是法律规范。
对社会中的个人来说,应当拥有诚实的品德,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讲信用。但是否诚实,是否讲信用应当是一种社会评价。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诚信的存在就没有安全的交易和秩序。个人的自律与社会的他律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从道德的层面宣扬诚实的美德,鼓励讲信用的行为是毋庸置疑的。但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还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社会规范。在这些规范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制度。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将诚信作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将诚信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诚信是现代民商法普遍认可的最高法律原则,有人称之为“帝王”条款。其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不仅履行合同文字规定的义务,而且应当履行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在现代民商法中,诚信原则还赋予司法机关依据该原则进行判决的权力,以适应社会的变迁或克服立法技术的落后。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诚信不仅是道德的约束,而且是一种将真实的内心意愿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同时这种表达应当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现代社会中,诚信是人的内在道德体验与法律规范的统一。诚信不仅仅在行为人之间建立诚实缔约、积极履约的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可对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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