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审案有了新规定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热点解读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彩礼能否返还、解除同居关系、离婚财产分割等广受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审案有了新规定
本报记者 吴兢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于2004年4
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1年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第二次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解释。
婚前彩礼——
三种情形可全退 不收彩礼为上策
在福建晋江市西滨镇,56岁的老蔡正在为儿子能不能讨回20万元的礼金发愁。按照当地婚俗,谈婚论嫁时,男方须给女方巨额礼金,越大越有“面子”。为了“面子”,并不富裕的老蔡不惜连借带贷,勉强为儿子凑足了20万元彩礼。可是,巨额彩礼并未换来一个牢固的婚姻。如今孙子才半岁,儿媳却提出离婚……在这起离婚诉讼中,矛盾焦点便是这20万元彩礼该不该还。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方索回彩礼的要求,在有的法院得到了支持,而在另一些法院却被驳回。
彩礼到底该不该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告诉记者:“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的就是这个问题。在当前,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但鉴于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许多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债台高筑。如果对此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所以,我们在司法解释第十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其中的第二、第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双方感情好,没有彩礼一样幸福;如果双方婚姻不幸要离婚,巨额彩礼照样要返还。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将对收彩礼的行为产生一定的遏制。为了儿女的幸福,彩礼还是趁早不收为好。
同居——
风险须自负 有配偶者判“分手”
李女士是广州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她与男友同居已久。刚开始,双方认为结婚证不重要,关键是感情好,于是商定待事业有成后再正式成家。李女士动用了自己的一切关系网和财力帮助男友的事业,房子、车子都记在了男友名下。事业小成,李女士要求男友补办结婚证。万万没想到,男友却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一口拒绝。李女士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要求把男友名下的物业归还自己。法院则判决谁名下的财产仍归谁。
黄松有说:“对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同居,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于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的风险,最大地表现在财产分割上。法院对此的审判原则是:能证明是个人的,归个人所有;如能证明是双方出资共同形成的财产,则用公平原则来分割。而婚姻关系中的保护妇女原则、保护无过错方原则及扶助原则,均不适用于此。这些风险,同居者真的要好好考虑清楚再做选择。
离婚协议——
如存在欺诈、胁迫等,一年之内可起诉
因婚后感情不合,小王与小红决定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民政部门为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小红发现小王对自己隐瞒了大量的财产,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黄松有说:“离婚协议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对当事人的诉权,我们仍予保护。所以,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反悔而起诉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能否胜诉,则要看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
夫妻欠债一起还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家产,比如知识产权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股票等等。离婚处理这些家产时,往往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所以实际审理时遇到的问题很多。
对这些新型家产如何认定?依照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争议颇多的房改房价值,则应按市场价计算;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形成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的债权债务处理,由于以前的法律规定不具体,一直是困扰法官的难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比如,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无效婚姻——
艾滋病、非典未被列入禁止结婚的疾病
根据修改后婚姻法的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有以下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黄松有说:“对这四类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在无效婚姻的四类情形中,艾滋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令人关注。这个问题在艾滋病猖狂的今天更显得紧迫。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公布新的禁止结婚疾病,各级法院掌握的还是旧有的麻风病、花柳病、淋病、梅毒、严重精神疾病等疾病,艾滋病、非典等均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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