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法律保障
第4版(要闻)专栏:
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法律保障
本报评论员
我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重要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已经批准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对于加强和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增强交通运输企业及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交通建设和国家交通建设的相互兼容、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是适应我国的国情和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形势制定的。《条例》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国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为依据,科学总结了我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
《条例》明确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规定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确定了“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强动员潜力,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条例》明确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领导体制和主管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同时,还对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中,有关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在设计建造中贯彻国防要求、掌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潜力、编制国防动员预案、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相关的组织和技术保障,以及补偿、抚恤、经费和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部法规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利益和人民根本意愿,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健康、持久、深入地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加强和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业的每个公民,作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主体,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主动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通过学习和贯彻,进一步激发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公民的爱国之心、报国之情,增强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的自觉性,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强有力的保障能力,随时准备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维护祖国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尊严的神圣使命。
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规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各级国防动员机构组织领导,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因此,各级国防动员机构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组织领导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帮助人民政府在经济建设中兼容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要恪尽职守、尽心尽责,当好“参谋”和“助手”,主动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把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事办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支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依法办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在设计建造中贯彻国防要求,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组织、技术等各项工作。
我们相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公布施行,将促使我国的国防动员事业健康发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潜力和保障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爱好和平的中华民族一定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强大的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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