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终结不良审批体制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制在线
行政许可法终结不良审批体制
在一些地方,办一个企业跑上几个行政机关,盖上数十个公章是平常事儿。老百姓出门,只要碰上戴袖标的,除了黑袖标外,谁都可以限制老百姓的活动。我国的一些行政许可已经到了“扰民”、“害民”的地步。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行政机关逐步改变了以往的行政审批体制,在许多方面作出了便民的有益尝试。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之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虽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如果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则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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