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否决不诉案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专题报道
人民监督员否决不诉案
本报记者 徐运平
河北邢台市人民监督员实行监督,否定了该市桥西区检察院有关部门对一宗涉嫌贪污案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这是邢台市检察机关首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也是河北省第一例人民监督员否定检察院决定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姚振凯因涉嫌贪污于2002年11月被逮捕。市院反贪局指控:姚振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打白条支款,虚开发票及抬高价格等手段入账、冲抵个人借款,将公款11.16万元据为己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涉嫌贪污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3月14日,案件移送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后,公诉部门却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6月26日决定对姚振凯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本案在犯罪事实和适用证据上存在着较大分歧。于是,邢台市检察院将此案提交到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进入监督程序。
11月21日,人民监督员监督听证会在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会场一边端坐着聘请的5名人民监督员;另一边是检察长、主管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和主管反贪、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以及本案主办检察官。会场气氛庄重严肃。
听证会由张玉岩检察长主持。首先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宣读姚振凯涉嫌贪污案的报案材料,然后由市院反贪局侦查处宣读答辩提纲。紧接着,人民监督员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情况,向办案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提问。办案人员对这些问题都一一回答。
最后,听证会进入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阶段。5名人民监督员评议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而且贪污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他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全票同意对姚振凯涉嫌贪污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否定了桥西区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11月24日,市院检察委员会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依法撤销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交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25日,姚振凯被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参加本案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深有体会地说,这样的监督有具体程序作保障,不是“花架子”,是切实有效的监督,必将在促进检察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办检察官也深有感触:“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促使我们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证据意识,正确缜密地行使侦查权,把案子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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