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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驴受惊跟车人坠入沟内死亡亲属索赔混合过错判付三万元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2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毛驴受惊 跟车人坠入沟内死亡 亲属索赔 混合过错判付三万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毛驴受惊 跟车人坠入沟内死亡 亲属索赔 混合过错判'...

毛驴受惊 跟车人坠入沟内死亡 亲属索赔 混合过错判付三万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毛驴受惊 跟车人坠入沟内死亡 亲属索赔 混合过错判付三万元
  张新国
  导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在,由于饲养动物尤其是宠物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事故发生时,责任不一定完全由饲养者承担,而是应根据事故中各方过错程度酌情处理。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因饲养人饲养的动物受惊吓而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
  今年3月,王某用毛驴车运输建筑铁模板,赵某骑自行车在车后押运。途中毛驴受惊吓,连驴带车掉进了路边的水沟里。赵某被模板带入水沟,抢救无效后死亡。赵某亲属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累计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毛驴易受惊吓,虽采取了一定积极预防措施,但还是由于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造成了赵某的死亡。赵某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当事故发生时,由于赵某不听王某劝阻,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导致其死亡。故赵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处王某赔偿赵某亲属损失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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