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户设置不合规范 致伤学生学校担责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窗户设置不合规范 致伤学生学校担责
导读人:杜文娟
廖宝华
导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不仅应为在校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更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人身安全。本案中,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违规,造成事故,学校理应承担责任。
近日,江西省大余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校窗户设置不符合规范,导致学生左眼受伤致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2年9月,该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陈某于课间在走廊上与同学玩耍,不慎被窗户伸入过道的窗扣刺中左眼。经法医鉴定,为五等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该校教室窗户不符合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存在不安全因素,陈某在窗户旁的过道上被相当于其高度的窗户扣刺中左眼,构成对陈某的侵权,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该学校赔偿受害学生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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