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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注:“骂死”邻居须上公堂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2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本期关注:“骂死”邻居 须上公堂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本期说法   主持人:今天《本期说法》栏目正式与大家见面了。栏目将约请法律专家就发生'...

本期关注:“骂死”邻居 须上公堂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本期说法

  主持人:今天《本期说法》栏目正式与大家见面了。栏目将约请法律专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得到您的参与和关注。
  本期关注:“骂死”邻居 须上公堂
  背景: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杨柳村4组村民李珍秀与黄秀琼是邻居。两人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闹不休。2002年10月5日上午10时许,因李珍秀家的鸡啄了黄家地里的蒜苗,双方对吵对骂,持续一个多小时。黄秀琼骂道:“骂了你又咋个,就要骂,气死你,气死你……”一边骂一边还指手画脚。就在这时,本来患有高血压的李珍秀突然身体一歪,倒在了地上。虽经医院抢救,但李珍秀还是不治而亡。经诊断,李珍秀因突发脑溢血而死。
  李珍秀死后,丈夫蒋乃平要为妻子的死讨个说法,一纸诉状把黄秀琼告到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黄秀琼赔偿各种损失2.6万元。
  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黄秀琼向原告蒋乃平支付李珍秀丧葬费及赔偿李珍秀死亡补偿费等计2700元,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费共1692元,由原告承担1522元,被告承担170元。
专家观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黄秀琼支付李珍秀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等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李珍秀的死亡,在未受到被告直接动作行为伤害的条件下发生,应系其自身身体状况发生病变所导致,其主要原因在李自身因素,与被告发生吵架不是导致其自身身体状况发生病变的直接原因。因此,李珍秀的死亡后果应当主要由自己承担。被告黄秀琼与李珍秀发生吵架的行为虽然与李珍秀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其行为间接促使了李珍秀脑溢血的发生,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邑(律师)主持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团结互助,体现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而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因为排水、建房、过路等纠纷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处理纷争为明智之举。否则,可能酿成祸端。
  在本案中,虽然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但对我们如何处理好邻里纠纷,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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