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市两学生状告学校
第12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湖北十堰市两学生状告学校
罗德印
导读:过去,学生受处分全由学校说了算,学生本人没有申辩权。但是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李、秦以学校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等提起诉讼,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正当使用。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院审结一起该省汽车工业学院学生李天鹏、秦爱娟状告母校案。2002年1月5日,该学院T034—2班学生秦爱娟接到家人电话,得知祖母病危,遂与同班学生李天鹏一起,向老师打了招呼,离开学校。9日,学校考试,他们尚未返校,便托请外班学生替考。监考老师发现后,为二人办理了劝其退学的户口迁移手续。二人离开学院并带走了学生档案。几日后,学院为严肃考纪,借以警示全体学生,又作出勒令二人退学的处分决定。李、秦不服,把学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该学院对二人处分时,没有对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被告的处罚程序违法,应撤销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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