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设广告牌遭电击 电力公司难脱其责
第12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架设广告牌遭电击 电力公司难脱其责
导读人:杜文娟 涂晓
立烽 罗曾
导读:根据电力法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本案中,架设的电力线路虽符合该细则第五条规定的1—10千伏的电压导线距建筑物水平距离1.5米为安全区的要求,但是,受害人店门口是人员密集地段,必须设置安全标志,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对于这种高度危险设备,设置安全标志与设置安全区两项责任,缺一不可,否则,事故发生,管理者难脱其责。
近日,福建龙岩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悬挂广告牌而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判令被告连城县电力公司、黄江海分别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等56638.58元和42478.93元。
家住福建省连城县的傅增荣1998年建了一菜馆,并悬挂了广告牌。该县电力公司其后架设的10千伏电力线路距离其屋檐1.77米、距离广告牌0.72米,且电杆上未设置安全标志。同年8月,傅增荣让广告牌安装者黄江海拆除原牌后制作并安装新牌,傅在协助黄安装时触电身亡。傅的亲属把电力公司与黄江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连城县电力公司被告应设置安全标志而未设是不作为行为,承当责任40%。受害人与黄江海是承揽关系,受害人将具有危险性的业务发包给被告黄江海且未告知,承担责任30%。黄江海是承揽人,冒险作业且是受益人,也应担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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