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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抽样合格率百分之九十七 专家提醒:一岁以下婴儿不宜食用味精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味精抽样合格率百分之九十七 专家提醒:一岁以下婴儿不宜食用味精 第6版(要闻) 专栏:为了百姓饮食用药安全   味精抽样合格率百分之九十七  专家提'...

味精抽样合格率百分之九十七 专家提醒:一岁以下婴儿不宜食用味精

第6版(要闻)
专栏:为了百姓饮食用药安全

  味精抽样合格率百分之九十七
 专家提醒:一岁以下婴儿不宜食用味精
  本报北京9月22日讯 记者原国锋报道:味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味精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浙江等7个省市27家企业生产的33种产品,合格32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7%。
  抽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市场上味精产品质量较好,但也发现个别企业生产环节控制不完善,造成了味精产品中谷氨酸钠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谷氨酸钠和食盐配制成味精时,搅拌不均匀,出厂把关不严。
  专家提醒消费者:一、儿童不宜食用大量味精,一岁以下婴儿最好不要食用味精,母亲用母乳喂养孩子时,应少吃或不吃味精;二、使用中要避免高温加工,因为味精在高温时会分解成有害物质。在烹饪时,最好在出锅之前再加入味精。因为长时间加热,形成的焦谷氨酸钠容易破坏味精的鲜味。
  本次抽查发现部分质量较好的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有: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双桥,双桥味精250g/袋;沈阳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红梅,红梅味精400g/袋;杭州味精厂西湖味精(无盐),454g/袋;上海冠生园天厨食品有限公司,佛手,味精500g/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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