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按约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16版(企业经纬)专栏:职工热线
企业应按约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编辑部:
我是河南一家化工公司的职工,1945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经单位动员,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前,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了《精简富余人员实施办法》,并明确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左右的职工,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待遇除不享受奖金外,其他不低于本人在岗工资的80%。但此后,公司一直未按此规定使我享受该待遇,且很少缴纳养老保险费。我该怎么办?
河南 周文礼
周文礼同志: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专家介绍,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以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方式进行安置,有几个条件:一是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二是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你所在的企业所属集团公司以文件形式明确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其待遇除不享受奖金外,其他不低于本人在岗工资的80%。这等同于与你这类人员在待遇等方面的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相悖,企业就应按约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同你一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违反约定的行为,你可要求予以纠正,并可到当地劳动保险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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