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新规 一次开庭 当庭宣判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新规
一次开庭 当庭宣判
本报北京9月18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和不宜当庭宣判的外,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为什么要确立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快捷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这对于减轻当事人讼累,加快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防止“人情”等不当干扰,及时公正裁决,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一次开庭为原则,可以促使当事人提高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主动性,大大提高庭审的质量。同时,这也将对法官自身的素质和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将会大大减少诉讼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增加法庭审理的透明度,加速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该负责人强调,以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为原则,丝毫不能以牺牲公正换取效率。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单纯以当庭宣判率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以案件裁判的质量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该司法解释共34条,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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