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强化自我监督职能
第16版(民主与监督)专栏: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强化自我监督职能
本报讯 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每一个法官的案头上都摆上了新近印制的《法官廉政守则》,守则用63个“不得”的禁止性规定,规范了法官的职业行为,从制度上保证法官清正廉洁、公正司法。
廉政守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吸纳了其中所有有关法官廉政建设的规定。这是北京一中院从制度上规范法官行为,强化自我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又一举措。
守则对法官从业行为共规定了63个“不得”,如“不得要求或接受当事人向法院赞助;不得要求或接受审计、评估、拍卖、鉴定等部门返还款”;“除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外,不得为当事人、律师介绍案件,更不得从中收取介绍费”等。据北京一中院纪检组组长白山云介绍,对有明显违反63个“不得”行为的法官,法院将根据违反程度分别给予诫勉谈话教育、通报批评、免职等行政处分。(张燕敏 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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