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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权利平等是妇女的神圣权利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1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就业权利平等是妇女的神圣权利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今日特约   在刚刚闭幕的中国妇女第九次代表大会上,众多妇女代表认为,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体现'...

就业权利平等是妇女的神圣权利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今日特约

  在刚刚闭幕的中国妇女第九次代表大会上,众多妇女代表认为,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就业权利的平等,这是妇女享有独立经济权的前提。今天特刊登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撰写的《就业权利平等是妇女的神圣权利》一文,以引起社会对妇女就业权的关注。
就业权利平等是妇女的神圣权利
关怀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对女职工就业权利的保护,女性禁忌劳动,女职工“四期”保护,男女同工同酬,以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的物质补助等等方面,现仅就妇女就业权利平等谈一些看法。
  对女职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保证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妇女在全国人口中占有将近一半。
  其次,有利于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妇女不仅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且还肩负着繁衍、哺育后代的重任。对妇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女职工本身的安全与健康,还关系到中华民族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第三,平等就业权利是实现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先决条件。只有保证女职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才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消除就业工作中的性别歧视,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关键。在当今世界,人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劳动,因此劳动权被认为是生存权。推行对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实质上是剥夺了妇女的平等劳动权,在某种意义上应看作剥夺了妇女的生存权,我们一定要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反对在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及历次《宪法》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现行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为了切实实现宪法原则,国务院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4月我国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接着于1994年7月我国颁布了《劳动法》;这些法律和法规中都强调男女平等就业。《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同样的内容,“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一切都说明我国从法律上对女职工的就业权利提供了保障。
  对当前存在的某些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到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既有人们观念上的错误认识,又有在这方面法律还不够完备的客观原因,为某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钻法律空子而无所畏惧。克服这些现象必须加强宣传教育,纠正某些人的歧视妇女的错误观念,同时应从完善修订法律、法规入手,用切实可行的办法纠正某些人歧视妇女的行为。
  第一,建议由立法部门制定和颁布《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歧视行为从法律上予以界定,规定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和对造成的损害给予物质赔偿,同时还应规定对受到歧视者给予援助的办法。
  第二,建议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第三,建议加大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赋予女职工在受到性别歧视方面的诉权,执法监督部门积极受理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并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行为和对违法者给予惩罚。
  我们殷切希望这些建议能被重视、采纳与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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