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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1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条例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第15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条例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司司长 史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全社会非常关注的一'...

条例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第15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条例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司司长 史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全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条例,贯彻执行一年来,还是达到了我们的预期目的。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于社会发展和社会法制逐步健全,大家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了,所以该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制定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正确的处理医疗事故,能够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来维护医疗的安全,并且要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我们的处理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及时、便利,二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们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和1987年的办法相比,条例有比较大的变化:第一,医疗事故突出重在预防,要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对于患者更多是民事有什么权利,可能很多医院会疑惑地说,看了半天都是患者的权利,医院的权利在哪儿?我们认为医院应当搞预防的预案,防备医院发生事故之后怎样处理,从这个角度说明医院怎样做、怎样采取预防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做到了这些就保护了医院的权利。怎么样保护医院的权利、怎么样保护患者的权利,就是平衡和保护双方的权益。
  第二,明确医疗事故发生赔偿纠纷之后,应当怎样来解决争议的途径。我们以前的途径更多是先从行政方面进行处理,之后才可以到法院诉讼,实际上是对诉权的限制,现在先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协议书要报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行政部门去调解和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也要报上面监督。再一个就是到法院。如果先到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同时到法院处理的话,这样行政这块终止,基本按这样的思路来处理,大家可以选择。
  第三,对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内容扩大了,将原来办法中的三级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也就是把过去的所谓医疗差错作为第四级。
  第四,将行政处理、技术鉴定、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分开。
  对于条例有没有缺陷的疑问,我觉得是有。因为任何的立法,只能是适度超前,不可能预测得太准,所以就需要我们跟踪、听反馈的意见。我今天来参加这个会议,就是想听听医院的反映,想知道这个条例出台以后,是产生了积极的意义,还是相反的结果,不管是哪一种,我们立法部门都要不断的跟踪。(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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