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保证人大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第16版(民主与监督)专栏:民主评说
应保证人大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沈峰
据报道,未经人大常委会决定,湖南衡南县人民政府就设立了川口办事处,并划出了20个村和一个居委会由该办事处管辖。日前,湖南省衡南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设立川口办事处的议案》时,部分组成人员就县政府在区域变更上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提出了尖锐批评。
决定本行政区域的变更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不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当地政府就自行设立办事处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由此,反映出当地政府及有关领导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
人大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决定权实质上是国家决策权,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最具权威、法律地位最高的决策形式,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决定权可替代立法规范,如果忽略了决定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不能得到完整体现。
多年来,决定权在一些地方曾被抛入“冷宫”,重大事项决策中行政首长“先拍脑袋,再拍胸脯,最后拍屁股走人”的现象并不罕见。一些地方把人大看作是监督机关,认为大事由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只是居于监督的地位。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党委是编戏的,政府是演戏的,人大是评戏的。”就是这种认识的形象表述。受这种认识支配,有的人大常委会一年甚至一届不决定任何大事也不觉得失职,同级政府也很少主动提请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另外,某些地方的行政管理权正在超越宪法扩张、扩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权被压挤在狭窄的“胡同”。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政府设立川口办事处后,才向人大提出的《关于设立川口办事处的议案》,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力“越位”。本来,界定重大事项本来应体现“严格规则主义”,当地政府僭越人大决定权,“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是对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权力良性运行制度的干扰,对正常宪政秩序的破坏。
人大决定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代表、委员依法联名提出议案,经过深入调查论证,反复审议修改,最后交会议表决,形成相应的决议、决定。同时,要建立制度,保证人大决定权的充分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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