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要对安全生产真正负起责任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短评
地方政府要对安全生产真正负起责任
震惊全国的山西繁峙金矿矿难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终于结案了。对于这起事故的处理,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除矿主殷三等39名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外,还有21名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受到严肃追究。所有有关的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被追究责任,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些年来,有些地方政府的负责人错误地认为,实行政企分开,企业的生产经营由企业自主管理,因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那是他们自己的事。他们也许忘记了,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的,同时,国务院302号令也对事故责任的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实,许多特大事故的发生,与地方政府的失职有直接关系。有些地方的领导不仅不抓安全,还充当有关责任人的保护伞。人们也许还没有忘记,发生在去年6月22日的这起矿难,之所以引人关注,主要是因为这起死亡38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居然被隐瞒了10多天,后因群众举报,才被逐渐揭发出来。而之所以能隐瞒住这么长时间,与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支持、默许责任人瞒报有直接关系。他们与矿主串通一气,收买拉拢矿工家属和知情者,隐瞒事故真相。特别是县委书记王建华、县长王彦平用钱物收买到现场采访的记者,让他们不要报道事件真相。情节之恶劣,实属罕见。有了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庇护,有关责任人就更加有恃无恐、胆大妄为。这样的干部不处理,难平民愤,难以告慰惨死矿工的亡灵!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是不是真正采取措施抓安全,改善当地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衡量一级地方政府是不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重要标志。这起事故的处理,再次向各级领导敲响了警钟:任何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行为,任何不重视安全生产,包庇、纵容瞒报少报事故的做法,都将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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