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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国债项目实行领导“终身负责”制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15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兰州国债项目实行领导“终身负责”制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兰州国债项目实行领导“终身负责”制   本报兰州9月14日电 记者王方杰报道:兰州市政府近'...

兰州国债项目实行领导“终身负责”制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兰州国债项目实行领导“终身负责”制
  本报兰州9月14日电 记者王方杰报道:兰州市政府近日出台规定,利用国债资金建立的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直接领导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规定要求,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国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债项目负总责。如发生挤占、挪用国债资金,规避招投标,延误工期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县区国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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