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完善无线电管理体系
第16版(经济专页)专栏:
逐步完善无线电管理体系
十年来,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首次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和擅自占用频率、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列入《刑法》第288条,这对加强我国无线电行政管理及依法保护频率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构筑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国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内在要求。经过十年的努力,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十年来,围绕《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陆续制定了近50个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综合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规章规定等等,进一步完善了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使我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对无线电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总体框架,研究制定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清理修订不符合WTO规则的各项规定和文件,从而规范了管理工作,使无线电管理的主要环节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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