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和地方特色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地方立法和地方特色
荣处仁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今后5年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其中包括这样一条,立足省情,体现特色,重视和加强民族立法,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单行条例,及时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规。
质量是法律、法规的生命。
看一部法律、法规质量的高低,主要看是否与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是否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没有针对性、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缺少生命力。最大限度地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关键所在。
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是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做到需要几条写几条,成熟几条写几条,具体明确,切实可行。他们还建立立法效果评估制度,对法规、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了解和掌握立法效果,同时根据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改进立法工作。
所谓民族特色应当是结合本地区实际,填补国家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空白;细化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做出补充规定;在法律允许变通的权限内对法律法规作出变通。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本地区的民族团结、繁荣和发展。
基于此,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围绕着这样几方面开展:加快资源开发,扶持民族地区优势产业;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把民族地区的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这也是地方立法工作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创新立法机制,改进立法方式,从观念滞后的传统立法模式转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和立法理念上来,从重视立法的数量和速度转到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从法规体例结构上的“大而全”转到增强针对性、适用性上来,使制定的法规和条例真正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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