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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创新立法工作思路,从传统的立法模式转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立法理念上来,从重视立法的数量和速度转到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上来——青海人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1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创新立法工作思路,从传统的立法模式转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立法理念上来,从重视立法的数量和速度转到重视立法的质量和'...

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创新立法工作思路,从传统的立法模式转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立法理念上来,从重视立法的数量和速度转到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上来——青海人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创新立法工作思路,从传统的立法模式转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立法理念上来,从重视立法的数量和速度转到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上来——
青海人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
本报记者 毛磊
  8月时节,河湟谷地,天高云淡,麦熟飘香,青海进入收获季节。
  与此同时,《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03—2007年立法规划》正式出台,并进入实施阶段,同时,在刚刚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湘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原则。在这个前提下,注重从青海省自然资源丰富、多民族聚居、市场经济发展滞后的省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和批准的法规和条例,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立法保护青海湖
  水乃湖之本。水竭则湖枯,湖枯则鱼死,鱼死则鸟亡。青海湖生态环境是一个循环的生态链,每一个链条都缺一不可。由于全球气候变化以及滥牧、滥垦、滥伐、滥挖、滥捕等过度、不合理的人为活动的影响,青海湖及其流域生态环境已经恶化。保护青海湖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今年5月26日举行的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的第三次审议。该《条例》也是目前青海省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后惟一进行三次审议的法规。
  这个《条例》(草案)是青海省政府在2002年5月提出的,就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区域、管理体制、禁止项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作了具体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极为关注青海湖的保护,将《条例》列为立法重点。自2002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此《条例》(草案)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修改稿中的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登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进行研究、协调,实地进行调研,并根据专家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动物——青海湖裸鲤的产卵场主要集中在青海湖环湖的河流。由于数十年来的超负荷捕捞以及筑坝截流破坏产卵场等原因,青海湖渔业资源从1960年的年产2.8万吨,下降至1999年的700吨。
  而已建闸、坝等设施都是环湖农田灌溉的主要水利设施,拆除它们必定影响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水利设施的改建或拆除是立法的难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吸取委员及专家的意见,在《条例》第三章“保护”中规定,“青海湖流域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先评价后建设。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在去年12月25日举行的《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13位听证陈述人围绕听证的主要事项进行了紧张激烈的陈述和论辩,亮观点、谈依据、摆事实、讲道理,还提出了近30条立法建议。听证会重在务实,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旨在达到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效果。
  立法促进改革开放
  最近5年来,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7件,批准西宁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的法规、条例35件,修订和批准修订39件,废止17件,作出法规性的决议、决定7件。
  这些法规和条例,内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工作、社会稳定以及人大自身建设等方面,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青海省的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青海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立法重在质量
  在介绍青海省人大立法特点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湘成说,根据依法治省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我们一方面采取加大立法调研力度、重要法规草案登报征求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多种措施,稳步推进民主立法,注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了民主立法渠道,使立法过程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努力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深入审议,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省人大常委会在积极主动做好法规、条例的制定、批准工作的同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了立法程序规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实行了统一审议制度,使地方立法机制进一步完善,调动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审议两方面的积极性。还设立了法制咨询组,发挥了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作用,从而提高了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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