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鼓励公民做好婚前医学检查
第16版(热点与对话)专栏:声音
卫生部
鼓励公民做好婚前医学检查
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同时,《条例》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和条件,不再明确要求在登记时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说,《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检查,而是把是否做婚前医学检查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并不意味着婚前医学检查不重要,并非是“取消了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法律肯定与倡导的,但其方式是通过健康教育,引导公民知情选择,而不是强制执行,应该说这是一种进步。
卫生部希望和劝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本着对对方负责、对未来家庭负责、对后代负责的态度,把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检”变成一种自觉行为。男女双方应该根据检查结果,客观、理智地了解彼此的健康状况,共同为婚姻家庭承担起责任。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做好婚检服务是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任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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