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婚检 不必强制——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访谈
第16版(热点与对话)专栏:
应该婚检 不必强制
——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访谈
涂晓
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后,外界对婚前检查是否被取消,争论很大。就此笔者走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教授。
涂晓:大家都注意到,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对强制性婚检并没有做出规定。这是为什么?
巫昌祯:对。这次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把强制性婚检列入其中。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实质上,在我国以前实行的婚检制度并没有全国性铺开。尽管国家是大力推行,但因为有部分或贫困或偏远地区没有条件开展婚检工作,因此对于婚检不宜做统一规定。
二、有人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有冲突。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婚姻登记条例》是根据《婚姻法》做出的规定,其约束的是婚姻登记。而《母婴保健法》的重点是保证下一代身心素质和优生优育,并非对婚姻进行约束。二者不属于同样的范畴,也就不能同等对待。那么,在结婚这一问题上,婚检应该以《婚姻登记条例》为标准。
三、强制性婚检要么是检查项目多又杂,很多都不涉及到重要的方面;要么就是收费高,检查一次就要花去几百块钱;再就是有部分婚检流于形式,对百姓不负责,有走过场的嫌疑,所以老百姓对此颇有微词。
四、有人说《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效力应该优于《婚姻登记条例》。这只是原则之一,还有一条原则是说新法优于旧法。《婚姻登记条例》作为新颁布的条例,是根据诸多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是对公民权利进一步的保护,是体现人文关怀和婚姻自由的现代法制进步的一个标志,应该说是优于2001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
涂晓:国外有没有对于婚检制度的规定呢?
巫昌祯: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外并没有实行婚前检查制度。他们不能结婚的条件仅限于患有精神失常和因重大传染性疾病处于隔离期间的人。在中国的台湾省,在他们的《优生保健法》中提到婚检,但他们的婚前检查也是一个任意性的选择。也就是说要不要婚检都不会影响到两个人的结婚。可以说这是一个私人的问题,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检不检查都不应作为两人是否能结婚的必要条件。
涂晓:强制性婚检作为我们国家一个特有事物,它产生的背景是怎么样的呢?
巫昌祯:1949年以前,结婚是采取仪式制的。也就是说不用提供证件和资料,不用登记和婚检,只要举行个结婚仪式,在报纸上登个告示就算是结婚了。因此在旧中国以及解放初期,我国并没有婚前检查制度。那么,在近20年内,也就是计划生育实施以后,国家为了提高人口素质,决定开始实行婚检制度。但我之前提到过了,这项制度并没有全国性的实施。
涂晓:婚检制度就像有关部门提出的那样,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有意或无意隐瞒健康状况的情况发生。对于一些传染性疾病,可以提醒双方家人接种疫苗,避免传染……如果取消势必会影响一些家庭的健康和孩子的优生,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巫昌祯: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而且在婚姻登记的时候要对不宜结婚的相关疾病进行告知,如果有违反了《婚姻法》的行为发生,此婚姻可能宣告无效。这样一来群众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去衡量利弊。其次,在两人结婚后,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孕妇及胎儿的观察,密切注意婴儿的身体状况,一旦发现胎儿有不正常的情况出现,妇幼保健机构可以对孕妇实行强制流产。最后,要相信群众。在我国的大中型城市,各个单位每年都会对其职工进行体检,这样就保证了对自己病情的获知,那么群众也就可以决定是否要结婚了。
涂晓:您认为结婚是两人之间的私事,那您对婚检的态度是怎么样的呢?
巫昌祯:我个人不同意完全取消婚检,那样比较冒险,对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不利,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不利。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进行婚检。如果两个人感情特别好,认为没有必要婚检,那他们可以不用检查。如果一方想隐瞒病情,对方同样可以要求婚检。也就是说婚检有必要,却不必搞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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