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体检的法规冲突
第16版(热点与对话)专栏:
婚前体检的法规冲突
一、两个法规的冲突。《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均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也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未要求必须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二、《婚姻登记条例》本身的规定有所冲突。
条例第五条所要求的婚姻登记须出具的材料中没有婚前体检报告,而第六条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中,依然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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