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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券商发债意在长远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券商发债 意在长远 第14版(财经纵横) 专栏:金海观潮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 ——券商发债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券商发债 意在长远

第14版(财经纵横)
专栏:金海观潮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
——券商发债 意在长远
午言
  对于饱受资金之困的证券公司来说,《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不啻是一场“及时雨”。此前,证券公司只有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等4种合法融资渠道,结构单一。而且由于股市近两年的调整,原有渠道运用受到限制,证券公司盈利水平也有所下降,融资渠道过窄的矛盾显得越发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允许证券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这一可操作性强、资金来源稳定、融资成本合理的渠道获得资金,可谓“雪中送炭”。
  但也应该看到,允许证券公司发债,绝不仅仅是一项短期的“解困”之策。它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证券公司的资金实力,而且对于证券公司的规范经营,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更为长远的意义。
  《办法》中关于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和偿债机制的规定有颇多新意。发行方式上,在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同时,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允许证券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偿债机制上,严格规定发债主体的诚信责任,建立完备的偿债机制,要求发行人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偿债义务的履行,同时强化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另外,还建立债权代理人机制,除个别特殊情况外,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聘请债权代理人,由债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众多的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进行监督,并通过契约约定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涉及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形成集合意见,以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这些制度创新不仅可以为我国公司债市场的发展积累宝贵的经验,同时还使证券公司在政府监管、股东约束之外,又多了一道债务信用的约束,从而在制度上更加保证了证券公司的稳健经营,有利于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
  另外,目前我国企业债市场供给总量不足,且以长期债为主。此次《办法》中规定,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5年,将增加中短期债券品种的供给。一方面可以缓解债券市场的供求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债券市场的期限结构。
  《办法》的出台为证券公司发债扫清了政策障碍,然而就证券公司而言,对发债应持理性的态度。应当看到,由于债券需要到期还本付息,其杠杆作用将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不发债,发多大规模的债,要从公司资本结构、融资成本、偿债能力等多方面加以考虑,并审慎决策。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将配合有关方面,在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证券公司融资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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