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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发出通知 开展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0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卫生部等发出通知 开展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卫生部等发出通知  开展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本报北京9月7日'...

卫生部等发出通知 开展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卫生部等发出通知
 开展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本报北京9月7日讯 记者白剑峰报道: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环保总局、全国总工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今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一年多来,特别是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职业病危害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和控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仍不断发生。最近,又发生了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务工人员60人患尘肺病的严重职业病危害等事件,反映出全国一些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职业病防治、生产经营、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县、乡(镇)基层领导干部对人民健康漠不关心,官僚主义严重;一些职能部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失职。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以至关闭的手段。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有关监管部门要从制度、机制、体制上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在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同时,积极推广和应用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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