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税收优惠促进再就业 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免征营业税
第16版(企业经纬)专栏:
多项税收优惠促进再就业
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免征营业税
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一系列支持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出台。新政策不仅优惠的幅度大,而且覆盖的范围广。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享受的税收优惠。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人数不足30%的,但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审核,3年内可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新办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人数不足30%的适当减征。
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限制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等限制性行业外,符合有关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等限制性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同时提高。在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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