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留学停收“培养费” 2002年11月1日之后已收的可退还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
自费留学停收“培养费”
2002年11月1日之后已收的可退还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温红彦报道: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记者从教育部获悉,各高校2002年11月1日以后向自费留学人员收取的“培养费”将退还。
今年2月,教育部下发《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通知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决定简化对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手续。今后,各地及各高校不再向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高等学校在校生以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尚未完成服务期年限的各类人员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不再对上述人员进行“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工作,不再要求上述人员向各地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证明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当事人可凭其他必备的文件向出入境管理机关直接申办护照等事宜。
通知还规定,各地及各高校应将自2002年11月1日以来收取的自费留学“高等教育培养费”退还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合法代理人。
我国从1990年2月开始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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