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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国和吉尔吉斯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2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国和吉尔吉斯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国和吉尔'...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国和吉尔吉斯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国和吉尔吉斯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的决定(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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