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审查举报人
第14版(法律与生活)专栏:
谁有权审查举报人
如果一个人的举报被认为是诬陷,是诽谤,那么到底应该由谁对他来加以审查,又由谁对他最终定罪判刑?郭光允的经历,向人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郭光允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委的一名普通干部。中纪委8月9日的通知上对他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正是郭光允同志义无反顾地举报,坚持不懈地揭发,使程维高案件初露端倪。”
郭光允的举报之路充满着艰难曲折。1995年,郭开始举报已担任省委书记的程维高。他受到了审查,被判了刑,坐了牢。他的所谓罪行明确得很,那就是“诽谤”党的高级干部程维高。因为他是特殊犯人,其他囚徒可以看电视,他却不可以看;有一段时间,他每天都被提审一两次,一次最多长达5个小时……一度,他甚至连遗书都写好了。
郭光允的遭遇让人痛惜,也令人深思:怎样才能真正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呢?
其实,郭光允的遭遇有着一定的必然性:第一,郭举报的是省委书记程维高,程如果不想从那个高位上跌下来,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阻止事态的发展。又偏偏遇上了郭这个宁死不信邪的人,双方的较量就不可避免。第二,程维高处于高位,手中有权,可以利用纪检、检察、公安、法院来“正大光明”地解决问题。
可以说,郭光允的遭遇,对举报者来说有着共通性。而要减少或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可行的办法只有彻底剥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审查、审判的权力。如果一个身居要职的人认为对他举报的人是诬陷,是诽谤,那就不应由他管辖内的执法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审查、审判,而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来进行审查。从法理上看,这也是说得通的。利害相关的执法人员应该回避,而这些被举报人能决定执法者的升迁去留,不也是利害相关人吗?叫他们回避一下,不是应该的吗?
江苏省如皋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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