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如何与时俱进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政府立法如何与时俱进
荣处仁
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政府立法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上都要与时俱进。
要正确认识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这一对矛盾之间的辩证关系。法的稳定性是法的内在特性之一,只有保持法的稳定性,才能保持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保持法的稳定性,需要人们加强立法前瞻性研究,加深对客观世界规律和立法内在规律的认识,加大调查研究力度,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但是,法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法是上层建筑,法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实践在发展,条件在变化,立法者自身的认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就必然带来法的变化,对时过境迁、不合时宜的法规和规章应及时、适时地予以修改或废止。
正是这样,青海省政府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一年来对过去的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了一批法规、规章。
政府法制部门把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既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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