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家林业局公布了首批可利用驯养野生动物名单——利用野生动物要有章法
第6版(国民经济)专栏:经济时评
不久前,国家林业局公布了首批可利用驯养野生动物名单——
利用野生动物要有章法
天山
8月1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消息:我国公布首批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梅花鹿等54种动物榜上有名。
这则消息,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关于野生动物的另一个文件:非典期间,国家林业局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紧急通知,要求“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
于是,自可利用驯养野生动物名单发布以来,一些读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关于野生动物的‘禁令’是不是解除了?”
其实,“禁令”的说法并不准确。仔细琢磨12部委的通知,不难发现,被严禁的只是“违法”行为。对野生动物,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载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这句话,已成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方针。
野生动物是生态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生态、保护环境理所当然要保护野生动物。但是保护野生动物并不是不能驯养、利用野生动物。人类驯养、利用野生动物由来已久。野生动物驯养业的发展,丰富了药材、毛皮、肉制品、工艺品等市场,满足了社会需求,客观上也有效保护了原生野生动物资源。驯养、利用野生动物,关键要依法、科学、适度。既不能一律不准驯养、利用,又不能盲目发展,一哄而上,没有章法。对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科学进行人工驯养和繁殖,在技术成熟的前提下,逐步进入商业性经营,是国际社会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通行做法。据悉,在此次公布的54种野生动物名单中,有30多种就属进口品种。
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一个不断成熟、不断规范的过程。公布首批可利用驯养野生动物名单,使经营者和执法者都有章可循。这表明,在规范野生动物经营市场方面,我们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从实际情况看,驯养野生动物经营市场的规范,将有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有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主管部门依法监管,也有利于广大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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