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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等提请三审对外贸易法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2-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等提请三审 对外贸易法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第4版(要闻) 专栏: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等提请三审 对外贸易法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第4版(要闻)
专栏: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等提请三审
对外贸易法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傅旭、石国胜报道:在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决定草案提请三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这三个法律草案审议结果向大会作报告。
  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蒋黔贵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目的之一,应当予以明确。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蒋黔贵说,常委会会议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从事的都是金融活动,监管则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还涉及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监管,法律应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出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协商,并由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商业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蒋黔贵说,商业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手续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收取手续费的项目和标准由谁规定应该明确。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傅旭、石国胜报道: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向大会作说明。
  于广洲介绍,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对现行外贸法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三是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了修改。
  于广洲说,修订草案根据对外贸易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规定,主要是:1.建立预警应急机制,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3.建立对外贸易统计制度,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统计制度。4.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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