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强调 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法律草案通过时机已成熟 吴邦国参加分组审议
第1版(要闻)专栏: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强调
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法律草案通过时机已成熟
吴邦国参加分组审议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上午分组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强调,出台行政许可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法律的通过,对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有效遏制行政审批和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防止以权谋私具有重要意义。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今天的分组审议。
一些委员说,这次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把前几次提出的问题,做了很好的归纳,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将四审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行政许可权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很重要的权力,因为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是靠建立在行政许可基础上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来实施的。有些人搞以权谋私,往往也是靠审批权做手脚。所以这部法律应及早颁布实施,这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有的委员认为,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后20天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第二款规定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同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办理时间不能超过45天,那么这里就有矛盾了,到底是45天还是20天呢?不管行政机关有多少内设机构,有多少层次,都应该规定一个具体时间,要求在这个具体时间内办理完成。在法律条款中不宜决定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审批过程。
还有委员认为,草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歧视。歧视总是对某一类申请人有歧视。作为提出主体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不存在对所有申请人歧视的问题。最后一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歧视,没有明确对谁的歧视。因此,建议应该对该字句再进行斟酌。因为这一句的本意是,不管哪一类申请人,只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就应当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不得对某一部分人歧视,对某一部分人不歧视。所以建议改成:行政机关应一视同仁。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其他条款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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