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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第4版(要闻) 专栏: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徐运平报道: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第4版(要闻)
专栏: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徐运平报道: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受国务院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刘明康说,此次修改明确规定了由银监会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并保留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责。此外,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刘明康介绍了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为适应银监会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所作的修改。如,将《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文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商业银行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关于处罚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管理部门,由人民银行改为银监会或者人民银行。
  二是为适应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其综合竞争能力,适当放宽对其投资的限制。对此,草案将《商业银行法》中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加大了对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增加规定,银监会对违反本法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取消其任职资格、银行业从业资格,并可以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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