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标题

捐献器官,深圳首开立法先河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捐献器官,深圳首开立法先河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热点解读   捐献器官,深圳首开立法先河   由于人体器官供应不足,同时因我国内地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立'...

捐献器官,深圳首开立法先河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热点解读

  捐献器官,深圳首开立法先河
  由于人体器官供应不足,同时因我国内地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立法尚为空白,使为数众多的患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治。
  8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在深圳获通过,填补了我国内地器官捐献移植管理的立法空白。本报组织了有关医学专家及法律界人士,对这一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
  本报深圳8月22日电 记者胡谋报道:今天下午5时5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一天的联席审议、讨论后,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这部《条例》是我国内地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该《条例》从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等各个方面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原则、范围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
  一位专家认为:“这次立法最大的意义就是规范了从捐献到移植的整个过程,首先至少可以保证在深圳地区的器官来源规范,其次是在移植程序上保证公平。这是一个进步。”
  据了解,目前我国器官移植范围涉及角膜、肾、肝、心血管和骨髓等。但我国器官供求严重失调,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的人数急速上升,但器官供应却远远不够。深圳市器官移植技术一直处于全国前列,但目前器官的缺乏已严重制约了器官移植救治和移植学的发展。
  《条例》指出,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但应当支付移植手术所需的正常医疗费用;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处以售价3倍罚款;特别是对于门诊部、诊所及其医师违规实施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的,将处以30—50万元左右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及医师的执业证。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明确指出,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对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万元罚款。《条例》还明确指出,胚胎、精液、卵子等不在移植器官之列。
  为保证器官来源的合法性及器官分配的公正性,《条例》中加强了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并确定其有了解器官移植的可行性、了解手术的过程和撤销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力。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