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政府采购
第6版(国民经济)专栏:如何加快重大装备工业发展⑦
合理利用政府采购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研究员 王继先
在政府采购中,许多国家以国家安全、培育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实施优惠政策。比如:
招标时不让外国企业参加投标。为了不给第三方以欧盟统一的单方利益,欧盟在于1993年1月生效的“给排水、能源、运输、通信”四个领域公共项目采购程序令中,规定了对欧盟外产品的歧视性条款:本土化条款(区域外产品占比超过50%的拒绝投标);区域内产品优先条款(在区域内投标者提出的价格高于区域外投标者价格3%的范围内,区域内投标者优先)。
对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国产品的投标者,在价格方面给予竞争上的优惠待遇。美国联邦政府在订货物采购合同和公共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时,必须购买美国产品和使用美国制造的资材。“美国产品”和“美国资材”的定义是本土制造含量50%以上。只有美国产品的价格高于国外产品6%以上,或国内买不到时,才可以例外。
为振兴本国产业,对投标者提出各种要求和限制条件。如马来西亚相当大部分的政府工程和政府采购用来鼓励本土产业。大多数情况下,外国企业在投标被接受之前必须与当地企业合作,使外国企业的先进技术转化为当地的生产力。
“国家安全”适用例外。WTO政府采购协定不阻碍成员为“国家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允许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其他国家的企业投标,但是,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允许适用例外,并没有制订明确的标准。美国联邦采购规则中规定:“为了确保非常事态状况下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来源和产业动员基础”,“在必须向特定的供应来源订立合同的时候”,“在如果将政府的需求公开或不限制供应来源的数量就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时候”,可以不依从竞争程序(公开招标)。
拿我国的《招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和上述国家比较,存在以下不足:
关于国货原则。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国货优先原则,但是没有规定中国产品的定义,以及采购中国产品的合理的商业条件等细则,使国货制度没有操作的依据。
关于适用机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主体要求同时满足财政资金来源和政府机构两个条件,使得政府采购的产品主要被限定在办公用品上,而受到大量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公共项目,却可以通过成立项目法人的形式,以企业的名义逃避政府采购关于国货原则的规定。
关于采购程序。《招标法》没有对政府采购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原则进行配套性的补充、修改,因此不允许上述国家在政府采购中普遍采用的封闭招标方式,也不允许将投标者限定在国内企业。
关于规定“国家安全”原则。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国外普遍运用的“国家安全”原则。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今后的装备产业本土化政策应在WTO允许的空间内展开,但政府采购应充分利用WTO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例外的现实,在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合理合法地保护国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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