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卖房均无证 判决返还解纠纷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连环卖房均无证 判决返还解纠纷
易晓晖
导读: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本案中,虽然有书面的售房合同,但是在没有拿到房屋产权手续时,房屋竟然被一卖再卖,不仅侵犯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城市房屋管理的有序性。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便是依法办事,房屋买卖同样如此。
日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陈玉林在拆迁建屋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1994年,陈玉林与贺廉理书面协议,将该房屋卖给贺廉理;后陈玉林未向贺廉理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等手续。1996年,贺廉理又把该住房的一部分以6.3万元出售给李华生。李华生交清房款,并数次找贺廉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果。李华生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李华生和贺廉理诉争的房屋未依法登记,属禁止流通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诉人李华生被判向被诉人贺廉理返还所购住房一套,由贺廉理向李华生返还购房款6.3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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