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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弃妻女妻子起诉“休夫”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2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丈夫遗弃妻女 妻子起诉“休夫”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丈夫遗弃妻女 妻子起诉“休夫”   导读人:克克 杜文娟 陈小毛   导读:婚姻家'...

丈夫遗弃妻女 妻子起诉“休夫”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丈夫遗弃妻女 妻子起诉“休夫”
  导读人:克克 杜文娟
陈小毛
  导读: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有权利也有义务。比如,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便是很重要的内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熊某未尽对妻女的法定义务,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丈夫遗弃家庭成员而引发的离婚案件。
  黄某与熊某于1998年结婚,翌年生下女儿熊丽丽。而熊某自丽丽出生后,就到广东深圳打工,5年来,熊某对黄某母女不闻不问,不尽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从未给家里寄过一分钱,造成黄某母女生活极度困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黄某将熊某诉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以解除这桩痛苦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熊某在女儿出生后外出打工,5年未向家中寄过一分钱,未尽对妻女的抚养义务,该行为已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黄某与熊某离婚,婚生小孩熊丽丽由黄某抚养,由熊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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