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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通知要求 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1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国家环保总局通知要求 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11版(教育·科技·卫生·环境) 专栏:   国家环保总局通知要求  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

国家环保总局通知要求 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11版(教育·科技·卫生·环境)
专栏:

  国家环保总局通知要求
 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本报北京8月18日讯 记者赵永新报道:为防止可致癌的含铬危险废物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监管,加大含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力度,加强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污染防治,加快铬渣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知要求,要加大含铬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力度,严格督促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企业采取措施,确保含铬危险废物得到环境无害化处置。鼓励含铬废物的综合利用,加强对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企业兼并破产时的监管,确保其堆存的含铬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避免对厂区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通知指出,要加强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的污染防治,加快铬渣的环境无害化处置。有关企业应对厂区及废物堆存、处置设施周围的地表水及地下水中的含铬量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2004年底前,要确保当年产生的含铬废物当年得到处置,对历年遗留的含铬废物,包括简易堆放和已经填埋,但不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应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置。
  通知特别指出,环境敏感区内禁止新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现有企业或生产装置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应逐步迁出环境敏感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禁止建设年生产规模2万吨以下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的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投入运行,委托处置的,必须在生产设施运行前落实接受委托的单位。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企业加强监管,督促其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限期治理,确保含铬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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